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05-28 15:2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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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做深做实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持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落实高校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高等教育战略部署为目标,坚持“高度思维、广度合作、深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综合优势,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着力转型升级、努力强化特色、不断提高内涵建设,为建设国内知名全省一流应用型大学服务。

第二条  总体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整合校内资源,主动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打造协同合作平台为载体,以人才培养与科技成果转化为抓手,形成校企合作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紧密衔接、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新体系、新机制和新格局。

(一)建设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形成科学有序、管理规范、促进发展的运行系统。

(二)建设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平台,推进合作模式创新,细化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立项备案、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等环节工作。

(三)建立促进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调动各主体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校企合作对办学活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四)形成服务区域经济的若干校企合作特色品牌项目,成为学校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三条  合作原则。校企合作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

第四条  合作领域。学校及所属各学院等教学科研部门(以下简称各学院)主要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环节和领域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的各种类型的合作。

第二章 合作要求

第五条  合作企业条件。

(一)校企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较高的诚信度。

(二)企业在牧、工、商等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鲜明特色,在行业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够促进学校学科与专业发展,为学校师生教学实训、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提供平台,广泛接纳教师岗位实践。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蕴,与校园文化相融合,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合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才培养合作,包括:共建行业性学院和订单班;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共建师资队伍;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教师实践锻炼基地。

(二)科学研究合作,包括: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工作站等。

(三)社会服务合作,包括:共建产业技术联盟;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共建服务型经营实体;共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共同开展行业发展调查和企业管理咨询;共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合作,包括:共建校内外专业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艺术馆;共建文化传播基地和团队等。

第七条  合作项目形式。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一)校企合作项目分一般合作项目和重大合作项目。

一般合作项目是指小型简单合作项目,如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组建订单班、教师短期实践锻炼、员工培训、教材编写等。重大合作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学校有投入(含运行成本)或者横向经费较大的项目以及到企业挂职锻炼在半年以上的合作项目。

(二)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

3.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其效益明显不一致的。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一般合作项目。

由各承办学院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报社会服务办公室备案。

各学院在确定合作项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确保无合作风险。

(二)重大合作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

项目发起单位负责对合作项目开展合作形式、内容、双方投入、预期效果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如实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提交社会服务办公室。社会服务办公室根据合作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合作项目及审查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签署协议。

1.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均需签订符合学校规定版式的校企合作协议。一般合作项目的协议由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备案,项目承办学院负责人签署。重大合作项目的协议,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我方两份协议分别留存于社会服务办公室和项目承办学院。

2.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和预期成果;合作时域;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及预算;合作企业投入设备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房屋、设备、动力、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合作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管理。

1.校企合作的管理主体是各学院,各学院院长是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口监管,社会服务办公室总协调。

2.各学院须与项目负责人、挂职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与任务(其中挂职人员的责任书中,应界定其通过带学生实习、指导毕业生论文、讲座以及微课等形式完成年不少于80个课时工作量等内容);依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及目标责任书进行督导,各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3.各学院要在合作项目签署一周内将合作协议书等材料上报社会服务办公室,由社会服务办公室将项目材料传递给教务处、财务处等需要协作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汇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视频资料等),上报社会服务办公室。

(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

1.依据合作协议中有关经费的条款,学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合作企业根据协议的投入方式及预算,及时投入项目资金,推进项目启动。

2.校企合作期间联合申报的省市科技、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科研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议商定。

(六)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人员选派与使用

第九条  人员选拔。

(一)人员选拔以企业为主导,学院配合,确定教师人选。

(二)一般合作项目,由各学院负责配合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建项目组,报社会服务办公室批准。

(三)重大合作项目,由社会服务办公室依照企业需求面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选拔的程序,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相关待遇。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到企业挂职(兼职),经学校批准到企业挂职(兼职)的服务人员(需企业出具聘任证书),学校保留其原来工作岗位与各项待遇;并允许其在企业领取报酬。连续一年以上的挂职(兼职)人员,所服务企业应向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协作费。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考核与奖励。

(一)学校把校企合作工作纳入各学院年终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依据《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办法》对校企合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其“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荣誉称号。

(二)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检查和期满考核验收。年度考评或项目合作期满时,学校组织专家对校企合作项目阶段性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横向资金、新设备引进、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和期满验收。一般合作项目由项目承办学院组织验收和考评,考评与验收结果报社会服务办公室审核、备案。重大合作项目由社会服务办公室组织验收和考评。学校对考评和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奖励。到账资金或引进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合作项目,学校根据合作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参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2019113)规定,经学校研究后给予奖励。

(四)校企合作项目获得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咨询、人才培训费等收益,应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师资培养,结余资金若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其项目结余部分的5%作为社会服务经费缴纳学校,剩下的部分由相关学院支配,允许作为绩效发放和项目负责人奖励,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收益余额的80%。分配方案报社会服务办公室及财务处备案。

(五)校企合作项目入校到账经费,在科研工作量换算及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参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2019113号)执行。

(六)学校鼓励科研项目组或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专利通过估价或折算,合法合规进行技术入股,入股收益的80%归科研项目组或专业技术人员分配,20%反馈学校助力教学、科研。

第十二条  企业挂职(兼职)人员的考核与激励。

(一)挂职(兼职)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各学院和企业共同考核、学校认可的考核机制。建立由学院牵头、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考核小组,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结合平时表现,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者,视同完成学校教学基本工作量;考核优秀者,视同完成学校教学超工作量平均数;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挂职(兼职)服务期间取得技术攻关、产品开发、发明专利、重大科研成果且表现优异并获得合作方高度认可的挂职(兼职)人员,学校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收益收支原则。各学院校企合作经费收支采取先收后支的原则,利用学校资源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资源管理服务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保障。学校成立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专设(或聘任)若干名社会服务专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各学院成立社会服务工作小组,明确一位专职人员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第十五条  队伍保障。

(一)学校选拔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家团队,给予校企合作咨询指导。

(二)各学院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骨干教师到合作企业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技术骨干到企业挂职或兼职工作,促进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学校设置校企合作专项经费,保障校企合作经费充足。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

(一)校企合作属于校企双方单位的工作行为,各学院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签署,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各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确保实践锻炼质量和效果,维护学校声誉。对在实践锻炼中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严禁挪用、套取项目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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